臺灣高等法院紀錄書記官配置調動原則 第 5 條
五、書記官配置之法官派調本院庭長、審判長或書記官長,而續辦該股舊案時,書記官續辦該股紀錄業務。但該法官派調庭長、審判長後之所在庭有新到任法官或書記官出缺,優先改配置同庭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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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五、書記官配置之法官派調本院庭長、審判長或書記官長,而續辦該股舊案時,書記官續辦該股紀錄業務。但該法官派調庭長、審判長後之所在庭有新到任法官或書記官出缺,優先改配置同庭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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