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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紀錄書記官配置調動原則6

六、配置庭長、審判長或書記官長之書記官,如有務需求,應兼辦或支援指派之業務。但兼任科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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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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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紀錄書記官配置調動原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紀錄書記官配置調動原則第 6 條規定:「六、配置庭長、審判長或書記官長之書記官,如有業務需求,應兼辦或支援指派之業務。但兼任科長者,不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