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紀錄書記官配置調動原則 第 6 條
六、配置庭長、審判長或書記官長之書記官,如有業務需求,應兼辦或支援指派之業務。但兼任科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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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六、配置庭長、審判長或書記官長之書記官,如有業務需求,應兼辦或支援指派之業務。但兼任科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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