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紀錄書記官配置調動原則 第 7 條
七、刑事庭法官調派至刑事金融專庭,或刑事金融專庭法官調派至其他刑事庭時,書記官隨法官調動定其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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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七、刑事庭法官調派至刑事金融專庭,或刑事金融專庭法官調派至其他刑事庭時,書記官隨法官調動定其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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