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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紀錄書記官配置調動原則8

八、書記官配置同股或同一法官、庭長、審判長滿二年,得申請改配置他股。每次得調整之改配置股數,刑事金融專庭以該專庭全股股數之五分之一、刑事金融專庭及民事庭均以其全股股數之十分之一為上限,遇小數點均四捨五入。上限時,依下列次序定之: (一)現同配置於刑事金融專庭者,以該專庭年資較長者優先。 (二)配置時間較長者優先。 (三)同一紀錄科年資較長者優先。 (四)本院年資較長者優先。 (五)年紀較長者優先。 在刑事金融專庭服務滿三年而申請改配置之書記官,應調整其配置,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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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 民事庭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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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紀錄書記官配置調動原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紀錄書記官配置調動原則第 8 條規定:「八、書記官配置同股或同一法官、庭長、審判長滿二年,得申請改配置他股。每次得調整之改配置股數,刑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