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紀錄書記官配置調動原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書記官配置同股或同一法官、庭長、審判長滿二年,得申請改配置他股。每次得調整之改配置股數,刑事金融專庭以該專庭全股股數之五分之一、刑事非金融專庭及民事庭均以其全股股數之十分之一為上限,遇小數點均四捨五入。逾上限時,依下列次序定之: (一)現同配置於刑事金融專庭者,以該專庭年資較長者優先。 (二)配置時間較長者優先。 (三)同一紀錄科年資較長者優先。 (四)本院年資較長者優先。 (五)年紀較長者優先。 在刑事金融專庭服務滿三年而申請改配置之書記官,應調整其配置,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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