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紀錄書記官配置調動原則 第 9 條
九、民、刑事紀錄一科科長於每年五月及十月調查書記官申請改配置他股意願,並向書記官長報告。 書記官之申請改配置,不得列為平時考核或年終考績之評價因素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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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九、民、刑事紀錄一科科長於每年五月及十月調查書記官申請改配置他股意願,並向書記官長報告。 書記官之申請改配置,不得列為平時考核或年終考績之評價因素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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