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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紀錄書記官配置調動原則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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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刑事紀錄一科科長於每年五月及十月調查
書記官
申請改配置他股意願,並向書記官長報告。 書記官之申請改配置,不得列為平時考
核
或年終考績之評價因素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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