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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計算辦案維持率應視為維持範圍及審查要點 第 8 條
八、裁判經上訴或抗告而全案確定者,原股書記官應將全部卷宗或裁判正本,送請該股法官或法院指派之適當人員查閱,如符合第一點第二款至第九款、第二點第二款至第十款、第三點第二款至第八款或第四點、第五點各款所列情形者,應即書具理由,連同卷宗或裁判正本,簽請院長核定後,送統計室登記。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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