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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六條第三項所定商標能力認證考試,商標專責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或學校辦理。
  2. 前項商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考試,但得視考試需要增減或暫停辦理之;其舉辦時間、報名方式、應考資格、考試科目與範圍、成績計算、及格標準、成績通知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由商標專責機關於考試舉行六個月前公告之。
  3. 第一項受委託辦理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應於辦理完成後一個月內,將考試及格人員名冊及證書字號等資料通報商標專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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