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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3

前條第一項受委託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培訓智慧財產專人員能力之機關(構)、團體,且曾自行辦理或接受商標專責機關委託辦理智慧財產專業人員訓練。 二、設有智慧財產相關科系之大專以上學校,且曾自行辦理或接受商標專責機關委託辦理智慧財產專業人員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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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受委託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培訓智慧財產專業人員能力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