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幼兒(以下簡稱學生、幼兒)之鑑定評估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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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幼兒(以下簡稱學生、幼兒)之鑑定評估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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