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第 3 條
鑑定評估人員,應依本辦法規定完成培訓,取得學生、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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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鑑定評估人員,應依本辦法規定完成培訓,取得學生、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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