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 32 條
廠商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或前條規定提出之申請案,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文件、資料不完備者,廠商應於收受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後一個月內補正;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駁回。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予以名詞
- 駁回名詞
-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 27 條條文
-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 28 條條文
-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 30 條條文
-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 3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