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 27 條
- 1.廠商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健康食品許可證展延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原許可證。 二、最近一年內製造廠出具同意依許可內容製造之證明文件或產品原料成分含量表。但許可證持有者與製造廠相同者,免附該證明文件。 三、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至第十二款之文件、資料。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 2.健康食品許可證逾有效期限後,廠商仍有製造、輸入必要者,應重新申請許可證。但於逾期後六個月內重新申請者,得免提出下列文件、資料,並免申請複審: 一、依第二條規定申請者: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十五款之文件、資料。 二、依第三條規定申請者: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文件、資料。
- 3.前項申請經許可後,中央主管機關應核發新許可證及新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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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第一項條文
- 可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持有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至第十二款條文
- 逾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十五款條文
- 第三條條文
-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核名詞
- 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 8 條條文
-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 2 條條文
-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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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