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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3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探勘:指為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以鑽井、開鑿或其他類似方式探查地底下蘊藏之地熱能之行為。 二、申請案:指申請人依本辦法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探勘或開發許可之申請案件。 三、探勘場址:指申請人申請進行探勘之土地範圍。 四、開發場址:指申請人申請進行開發之土地範圍。 五、地熱能探勘人:指依本辦法規定取得地熱能探勘許可之人。 六、地熱能開發人:指依本辦法規定取得地熱能開發許可之人。 七、總投資額:指以申請當年度之地熱發電躉購費率每瓩裝置容量之期初設置成本乘以規劃總設置容量計算所得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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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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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探勘:指為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以鑽井、開鑿或其他類似方式探查地底下蘊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