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探勘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自然人、法人(含籌備處)、依法登記之商業,或依法組織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二、自有資金總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但公營事業,不在此限。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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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勘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自然人、法人(含籌備處)、依法登記之商業,或依法組織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二、自有資金總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但公營事業,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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