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探勘許可之申請,應由申請人填具地熱能探勘許可申請書(附件一),檢附下列文件裝印成冊一式三份,並附電子檔,向主管機關申請之: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非自然人者,應檢附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及代表人或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地熱能探勘計畫書(附件二)。 三、探勘場址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或相關土地管理機關出具之土地使用意向書等相關文件。 四、屬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台揭示之應查範圍者,應附最近一年內查復文件或逕向各區位劃設主管機關申請之查復文件。 五、探勘場址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者,應檢附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前條自有資金總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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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復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第二十一條條文
- 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21 條條文
- 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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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