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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24

  1. 1.地熱能探勘人或開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一、於有效期間或展延之期限內無繼續探勘或開發意願,自行申請廢止。 二、未依許可內容進行探勘或開發。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要求之說明現況及進度或未配合主管機關派員履勘。 四、繼續探勘或開發將對環境、公益致生重大影響之虞
  2. 2.除前項第一款規定外,其情形得改善者,主管機關於廢止許可前,得先通知地熱能探勘人或開發人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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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期間名詞
  • 履勘名詞
  • 之虞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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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地熱能探勘人或開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一、於有效期間或展延之期限內無繼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