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0 條
地熱能探勘人或開發人實施地熱能探勘或開發行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地熱能探勘或開發許可記載之內容及計畫書(以下簡稱許可內容)實施相關作業。 二、於探勘或開發施工前,均應辦理地方說明會,並提送相關證明文件備查。 三、遵循環境保護、職業安全衛生或其他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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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地熱能探勘人或開發人實施地熱能探勘或開發行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地熱能探勘或開發許可記載之內容及計畫書(以下簡稱許可內容)實施相關作業。 二、於探勘或開發施工前,均應辦理地方說明會,並提送相關證明文件備查。 三、遵循環境保護、職業安全衛生或其他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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