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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8

開發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自然人法人(含籌備處)、依法登記之商,或依法組織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二、自有資金占申請案總投資額百分之十五以上。但公營事業,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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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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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開發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自然人、法人(含籌備處)、依法登記之商業,或依法組織且設有代表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