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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7

  1. 1.探勘場址規劃之井體正投影至地表之邊界,與下列各款所定邊界之最短直線距離在五百公尺以內者,申請人並應提出對以下案場可能造成之影響說明、預計採取之減緩措施及相關探勘規劃供主管機關審查: 一、已供地熱能發電設備使用之井體正投影至地表之邊界。 二、依本條例准地熱能探勘許可或開發許可之井體正投影至地表之邊界。 三、依溫泉法及相關法令核准之開發許可或經營許可之井體正投影至地表之邊界。
  2. 2.探勘申請人如與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權利人為同一人,無須檢附前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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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溫泉法法規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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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探勘場址規劃之井體正投影至地表之邊界,與下列各款所定邊界之最短直線距離在五百公尺以內者,申請人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