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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 第 16 條

  1. 1.藥商應依藥事法第五十三條之一及第五十七條規定取得運銷、製造許可,並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西藥優良運銷準則之規定,始得製造及運銷再生醫療製劑。
  2. 2.違反前項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製造或運銷,或未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西藥優良運銷準則之規定製造或運銷者,依藥事法規定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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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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