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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 第 6 條

  1. 1.藥商製造、輸入再生醫療製劑,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經准發給藥品許可證或核予有附款許可後,始得為之。
  2. 2.中央主管機關核予前項有附款許可,應先經再生醫療審議會之審議通過。
  3. 3.輸入第一項再生醫療製劑,應由藥品許可證或有附款許可之所有人或其授權者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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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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