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符合下列資格,始得申請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 一、賣方事業:已執行自願減量專案、抵換專案或先期專案並取得持有減量額度之事業。 二、買方事業:具有本法第二十六條之減量額度用途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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