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託機關(構)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資訊安全事件管理程序、第三十三條之內部控制與稽核機制、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減量額度交易及拍賣應注意事項及前條之定型化契約,訂定前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變更時,亦同。 二、應於每筆交易或拍賣成立後一個工作日內通知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減量額度之移轉。 三、於每季結算後撥交代收手續費至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設置之基金。 四、發生事業違約、買賣糾紛或緊急情事,應即時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五、交易平台相關作業之紀錄應保存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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