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 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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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30712 制定)
司法人員、司法警察(官)於執行職務時,發現詐欺犯罪被害人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申請要件時,應告知其得依法提出申請,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立法理由詐欺犯罪被害人於事發當下往往無所適從,故司法人員、司法警察(官)於執行相關職務時,發現符合法律扶助法申請要件之被害人,應主動告知其得依據法律扶助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十六條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等規定提出申請,爰參酌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五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為本條規定。
- 法人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詐欺名詞
- 犯罪被害人名詞
- 法律扶助法法規
(1130712 制定)
詐欺犯罪被害人於事發當下往往無所適從,故司法人員、司法警察(官)於執行相關職務時,發現符合法律扶助法申請要件之被害人,應主動告知其得依據法律扶助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十六條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等規定提出申請,爰參酌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五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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