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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一章 總則

§ 1–66

1
為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預防與遏止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從事詐欺犯罪並保護被害人,保障人民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2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詐欺犯罪:指下列各目之罪: (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 (二)犯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四條之罪。 (三)犯與前二目有裁判上一罪之其他犯罪。 二、金融機構:指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機構。 三、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或人員:指依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指定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事業或人員。 四、電信事業:指電信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電信事業。 五、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指透過網際網路平臺或版位,提供刊登或推播廣告之服務並收取對價,且為民眾接觸之廣告最終端網路平臺業者。 六、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指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所稱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代理收付網路實質交易款項服務之業者。 七、電商業者:指主要從事網際網路方式零售商品或經營網際網路平臺提供他人零售商品之業者。 八、網路連線遊戲業者:指營運網路連線遊戲服務之業者及發行線上遊戲點數專門用以兌換網路連線遊戲服務或商品之發行人。
3
  1.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本條例規定事項及防制詐欺犯罪之需要,主動規劃所需之預防及宣導措施,對涉及相關機關之防制務,並應全力配合;另辦理下列事項: 一、中央主管機關:防制詐欺犯罪政策、法規與方案之研究、規劃、訂定及解釋;其他統籌及督導防制詐欺犯罪業務等相關事宜。 二、金融主管機關:防制詐欺犯罪相關金融管理措施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監督。 三、電信主管機關:防制詐欺犯罪相關電信管理措施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監督。 四、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防制詐欺犯罪相關之網路廣告平臺、第三方支付服務、電商、網路連線遊戲管理措施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監督。 五、法務主管機關:詐欺犯罪之偵查、執行、再犯抑制及被害人保護等刑事司法相關事宜。 六、其他防制詐欺犯罪工作,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3. 前項各款事項,涉及各機關(構)之職掌或業務時,各級政府機關(構)應配合辦理。
4
  1. 主管機關及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補助、獎勵或輔導方式,推動下列事項: 一、詐欺防制教育宣導。 二、詐欺防制技術輔導。 三、促進產、學術及研究機構合作詐欺防制。 四、鼓勵投入詐欺防制人才培育。 五、充裕詐欺防制人才資源。 六、鼓勵或協助運用當技術或新興科技,研發強化詐欺防制措施。 七、其他促進詐欺防制及相關研究發展之事項。
  2. 前項補助、獎勵或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及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5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結合產或民間團體,積極辦理詐欺犯罪之預防、宣導、偵查及保護等相關業務,並與各國政府或國際政府組織進行各項合作事宜。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