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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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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及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補助、獎勵或輔導方式,推動下列事項: 一、詐欺防制教育宣導。 二、詐欺防制技術輔導。 三、促進產、學術及研究機構合作詐欺防制。 四、鼓勵投入詐欺防制人才培育。 五、充裕詐欺防制人才資源。 六、鼓勵或協助運用當技術或新興科技,研發強化詐欺防制措施。 七、其他促進詐欺防制及相關研究發展之事項。
  2. 2.前項補助、獎勵或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及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沿革 1

(1130712 制定)

主管機關及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補助、獎勵或輔導方式,推動下列事項:   一、詐欺防制教育宣導。   二、詐欺防制技術輔導。   三、促進產業、學術及研究機構合作詐欺防制。   四、鼓勵投入詐欺防制人才培育。   五、充裕詐欺防制人才資源。   六、鼓勵或協助運用適當技術或新興科技,研發強化詐欺防制措施。   七、其他促進詐欺防制及相關研究發展之事項。   前項補助、獎勵或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及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參考韓國、澳洲之詐欺防制政策經驗,除犯罪執法外,亦透過防詐宣導、產學合作研發防詐軟體等技術,提升社會識詐及阻詐能力,爰參考產業創新條例第九條規定,於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及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補助、獎勵或輔導方式,全面推動詐欺防制政策。   二、為保留防欺防制補助、獎勵及輔導措施之彈性,爰於第二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及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對象、資格條件等事項另定辦法規範。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詐欺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1130712 制定)

一、參考韓國、澳洲之詐欺防制政策經驗,除犯罪執法外,亦透過防詐宣導、產學合作研發防詐軟體等技術,提升社會識詐及阻詐能力,爰參考產業創新條例第九條規定,於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及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補助、獎勵或輔導方式,全面推動詐欺防制政策。   二、為保留防欺防制補助、獎勵及輔導措施之彈性,爰於第二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及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對象、資格條件等事項另定辦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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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規定:「主管機關及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補助、獎勵或輔導方式,推動下列事項: 一、詐欺防制教育宣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