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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及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補助、獎勵或輔導方式,推動下列事項: 一、詐欺防制教育宣導。 二、詐欺防制技術輔導。 三、促進產、學術及研究機構合作詐欺防制。 四、鼓勵投入詐欺防制人才培育。 五、充裕詐欺防制人才資源。 六、鼓勵或協助運用當技術或新興科技,研發強化詐欺防制措施。 七、其他促進詐欺防制及相關研究發展之事項。
  2. 前項補助、獎勵或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及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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