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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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2.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本條例規定事項及防制詐欺犯罪之需要,主動規劃所需之預防及宣導措施,對涉及相關機關之防制業務,並應全力配合;另辦理下列事項: 一、中央主管機關:防制詐欺犯罪政策、法規與方案之研究、規劃、訂定及解釋;其他統籌及督導防制詐欺犯罪業務等相關事宜。 二、金融主管機關:防制詐欺犯罪相關金融管理措施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監督。 三、電信主管機關:防制詐欺犯罪相關電信管理措施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監督。 四、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防制詐欺犯罪相關之網路廣告平臺、第三方支付服務、電商、網路連線遊戲管理措施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監督。 五、法務主管機關:詐欺犯罪之偵查、執行、再犯抑制及被害人保護等刑事司法相關事宜。 六、其他防制詐欺犯罪工作,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 3.前項各款事項,涉及各機關(構)之職掌或業務時,各級政府機關(構)應配合辦理。
立法沿革 1 版
(1130712 制定)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本條例規定事項及防制詐欺犯罪之需要,主動規劃所需之預防及宣導措施,對涉及相關機關之防制業務,並應全力配合;另辦理下列事項: 一、中央主管機關:防制詐欺犯罪政策、法規與方案之研究、規劃、訂定及解釋;其他統籌及督導防制詐欺犯罪業務等相關事宜。 二、金融主管機關:防制詐欺犯罪相關金融管理措施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監督。 三、電信主管機關:防制詐欺犯罪相關電信管理措施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監督。 四、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防制詐欺犯罪相關之網路廣告平臺、第三方支付服務、電商、網路連線遊戲管理措施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監督。 五、法務主管機關:詐欺犯罪之偵查、執行、再犯抑制及被害人保護等刑事司法相關事宜。 六、其他防制詐欺犯罪工作,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前項各款事項,涉及各機關(構)之職掌或業務時,各級政府機關(構)應配合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二、詐欺犯罪之防制涉及預防宣導、金融、電信、網路及刑事司法等面向,分別由內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數位發展部及法務部等機關主責,爰為第二項規定。另第二條第二款所定金融機構範圍,除多數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外,尚包括農漁會信用部及郵政機構,爰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金融主管機關,亦包括農業部及交通部,併予敘明。 三、為落實防制詐欺工作之推動涉及各機關(構)之職掌或業務時,中央各部會及地方政府等各級政府機關(構)均應配合推動,爰為第三項規定。
- 所稱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詐欺名詞
- 業名詞
- 偵查名詞
- 依職權名詞
一、第一項規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二、詐欺犯罪之防制涉及預防宣導、金融、電信、網路及刑事司法等面向,分別由內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數位發展部及法務部等機關主責,爰為第二項規定。另第二條第二款所定金融機構範圍,除多數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外,尚包括農漁會信用部及郵政機構,爰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金融主管機關,亦包括農業部及交通部,併予敘明。 三、為落實防制詐欺工作之推動涉及各機關(構)之職掌或業務時,中央各部會及地方政府等各級政府機關(構)均應配合推動,爰為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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