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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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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第二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機構、事及業者,應定期舉辦教育訓練,加強其人員防制詐欺犯罪之意識。

立法沿革 1

(1130712 制定)

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第二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機構、事業及業者,應定期舉辦教育訓練,加強其人員防制詐欺犯罪之意識。

立法理由詐欺防制之工作涉及面向廣泛且詐欺手法不斷演進,應定期舉辦教育訓練以提升相關人員於防制詐欺犯罪之知能及因應新型詐欺手法,爰為本條規定。

(1130712 制定)

詐欺防制之工作涉及面向廣泛且詐欺手法不斷演進,應定期舉辦教育訓練以提升相關人員於防制詐欺犯罪之知能及因應新型詐欺手法,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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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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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6 條規定:「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第二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機構、事業及業者,應定期舉辦教育訓練,加強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