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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第二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機構、事及業者,應定期舉辦教育訓練,加強其人員防制詐欺犯罪之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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