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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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第二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機構、事業及業者,應定期舉辦教育訓練,加強其人員防制詐欺犯罪之意識。
立法沿革 1 版
(1130712 制定)
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第二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機構、事業及業者,應定期舉辦教育訓練,加強其人員防制詐欺犯罪之意識。
立法理由詐欺防制之工作涉及面向廣泛且詐欺手法不斷演進,應定期舉辦教育訓練以提升相關人員於防制詐欺犯罪之知能及因應新型詐欺手法,爰為本條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條第二款至第八款條文
- 業名詞
- 詐欺名詞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 2 條條文
(1130712 制定)
詐欺防制之工作涉及面向廣泛且詐欺手法不斷演進,應定期舉辦教育訓練以提升相關人員於防制詐欺犯罪之知能及因應新型詐欺手法,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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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