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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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1130712 制定)
為處理詐欺犯罪防制緊急案件,及時防制民眾接觸詐欺網站,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認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處置。
立法理由為防堵民眾持續接觸詐欺網站,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受理報案或檢舉,於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通知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IASP)進行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處置,攔阻惡意或不當網域名稱,爰為本條規定。
(1141230 修正)
為處理詐欺犯罪防制緊急案件,及時防制民眾接觸詐欺網站,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認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處置。
立法理由為避免發生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處置,須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認定之歧義,爰修正文字,以臻明確。
- 詐欺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1130712 制定)
為防堵民眾持續接觸詐欺網站,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受理報案或檢舉,於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通知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IASP)進行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處置,攔阻惡意或不當網域名稱,爰為本條規定。
(1141230 修正)
為避免發生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處置,須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認定之歧義,爰修正文字,以臻明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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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