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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第 1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八條、第十一條施行前,已獲得歐洲女子數學奧林匹亞競賽獎項,尚未申請升學優待或未予以獎學金、獎勵、補助者,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其申請升學優待之應屆畢生,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依第七條規定辦理。
  2.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第六條施行前,已參加亞太數學奧林匹亞競賽或歐洲女子數學奧林匹亞競賽獲獎,尚未申請就讀者,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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