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第 29 條
- 1.為偵辦洗錢犯罪,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官聲請,提出控制下交付之偵查計畫書,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請檢察長核可後,核發偵查指揮書。
- 2.前項控制下交付之偵查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年籍資料。 二、所犯罪名。 三、所涉犯罪事實。 四、使用控制下交付調查犯罪之必要性。 五、洗錢行為態樣、標的及數量。 六、偵查犯罪所需期間、方法及其他作為。 七、其他必要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洗錢防制法第29條授權檢察官提控制下交付偵查計畫書,經檢察長核可核發偵查指揮書,允許贓款在監控下流通以追幕後。
Q · 警察追到車手卻不抓人,是在辦案不力嗎?
依洗錢防制法第29條,檢察官可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聲請,提出控制下交付偵查計畫書、報請檢察長核可後核發偵查指揮書,允許贓款在監控下繼續流通,目的是追查幕後主使與上下游。立即逮捕車手等於通知上線「收線」,反而保護真正主腦。因此警方表面按兵不動,有時正是收網前最接近核心的時刻。
白話解讀
電影裡常看到警察明明跟到車手卻不抓,一路尾隨、等幕後老大現身才收網。以前你可能只把它當戲劇效果,現實中這叫「控制下交付」(偵查機關知情並監控下,允許違禁物或贓物繼續流通,目的是追幕後或上下游)。過去這種偵查戰術只有毒品案有明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2-1條),洗錢案沒有法律依據,實務上很混亂。113年全文修正時新增了這條:洗錢案件也可以啟動控制下交付,但必須由檢察官提出偵查計畫書、報請檢察長核可、核發偵查指揮書。計畫書要寫清楚七件事——誰、什麼罪、什麼事實、為什麼一定要用這招、洗錢的態樣和金額、偵查期間與方法、其他必要事項。這不只是一條偵查工具條款,它同時告訴被害人和嫌疑人一件事:有時候警方「看似不動」,恰好是離收網最近的時刻。
法律定性
控制下交付是指偵查機關在知情並全程監控下,允許違禁物或贓款贓物繼續流通,以追查幕後主使或犯罪網絡上下游的偵查戰術。洗錢防制法第29條於113年將此制度引入洗錢偵查,明定須由檢察官提出載明七項事項之偵查計畫書,經檢察長核可並核發偵查指揮書後方能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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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警察抓到車手卻不立刻動手?▾
很可能是控制下交付。依洗錢防制法第29條第一項,檢察官可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聲請,提出偵查計畫書、報請檢察長核可,允許贓款在監控下繼續流通,目的是追查幕後主使或上下游。立即逮捕車手等於通知上線收線,反而保護真正主腦。
Q2這條是新的嗎?以前洗錢案不能這樣辦嗎?▾
是的,本條為113年7月全文修正時新增。在此之前控制下交付只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2-1條有明文,洗錢案件想用一直缺乏直接法源,常遭辯護律師攻擊程序違法。新增後洗錢偵查有了明確法律框架與要件門檻。
Q3控制下交付偵查計畫書要寫什麼?▾
依第29條第二項須記載七項:一、嫌疑人或被告年籍資料;二、所犯罪名;三、所涉犯罪事實;四、使用控制下交付的必要性;五、洗錢行為態樣、標的及數量;六、偵查所需期間、方法及其他作為;七、其他必要事項。
Q4警察抓到車手為什麼不立刻動手?▾
很可能在執行控制下交付,依洗錢防制法第29條於監控下放長線追幕後,立即抓車手會打草驚蛇通知上線。
Q5控制下交付是什麼意思?▾
偵查機關知情並全程監控下,允許贓款贓物繼續流通,以追查犯罪網絡幕後與上下游的偵查戰術。
Q6控制下交付偵查計畫書要記載什麼?▾
七項:嫌疑人年籍、所犯罪名、犯罪事實、使用必要性、洗錢態樣標的數量、偵查期間方法、其他必要事項。
Q7偵查指揮書是什麼?▾
檢察長核可控制下交付計畫後核發的正式授權文書,是啟動本偵查手段的法定依據。
Q8被詐騙報案後警方不抓人怎麼辦?▾
完整提供金流證據→向承辦詢問是否納入整合偵查→走官方聯繫窗口→不在社群公開案情避免打亂計畫。
Q9控制下交付偵查怎麼啟動?▾
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聲請提計畫書→報請檢察長核可→核發偵查指揮書,三道程序缺一不可。
Q10嫌疑人懷疑自己被監控該怎麼做?▾
立即委任律師,由律師向檢察官聲請閱卷確認偵查範圍;切勿湮滅證據,否則觸發更重罪責。
Q11怎麼判斷自己案件是否被納入控制下交付?▾
一般無法直接得知;可透過官方窗口確認狀態,被告方則由律師閱卷釐清偵查進度與範圍。
Q12洗錢防制法29條 vs 毒品條例32-1條差在哪?▾
同為控制下交付,但本條要件更明確:強制提計畫書、檢察長核可、記載七項事項,113年才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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