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第 25 條
- 1.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2.犯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
- 3.對於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依第二十八條所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或基於互惠原則,請求我國協助執行扣押或沒收之案件,如所涉之犯罪行為符合第三條所列之罪,不以在我國偵查或審判中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洗錢防制法第 25 條規定洗錢標的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並設擴大沒收與跨國協助執行機制。
Q · 洗錢的錢轉到別人名下,還會被沒收嗎?
依洗錢防制法第 25 條第一項,犯第 19、20 條洗錢罪的洗錢標的,「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登記在配偶、父母、人頭或公司名下都穿透得到。第二項更設擴大沒收:只要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其他財產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亦一併沒收,且該「其他違法行為」不以另案判決確定為前提。
白話解讀
洗錢案子真正讓人害怕的不是關幾年,是「你這輩子的錢都要被挖出來檢驗」。這條告訴你一件多數人沒想過的事:洗錢罪一旦成立,被沒收的錢不限於「那筆髒錢」本身。第二項是真正的核彈:檢察官只要能「以事實證明」你名下其他財產是來自「其他違法行為」(注意,不是「已被判刑的犯罪」,只要有違法行為的事實就夠),整批都能沒收。更狠的是第一項:就算那筆錢已經轉到你老婆、你爸、你公司、你人頭帳戶,「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照樣沒收。很多人以為「帳戶不是我的名字就沒事」,這條就是為了打破這個幻想而存在的。還有第三項:國外政府請求台灣協助查扣你的財產,只要符合第 3 條列舉的罪名,連在台灣還沒起訴都能先凍結。三項加起來,就是一張把你全球財產都罩住的網。
法律定性
洗錢防制法第 25 條為洗錢罪的沒收特別規定,建立三層財產剝奪機制:第一項對洗錢標的採穿透式沒收,不問財產屬於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第二項為擴大沒收,對有事實足證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之財產一併沒收;第三項則就符合特定犯罪之案件,提供對外國請求協助執行扣押或沒收的法律基礎,不以在我國偵查審判中者為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如果錢已經花掉或轉走,還會被沒收什麼?▾
依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3 項及本法精神,原物不能沒收時會追徵等值財產。你花掉 500 萬,檢察官可從你其他財產追徵相當 500 萬的價值,第二項擴大沒收讓追徵範圍更寬。實務上等值追徵的攻防重點在估價時點與金額認定,好的律師能透過爭議估算基礎讓追徵金額少掉 20-40%。
Q2我只是幫朋友收一下轉帳,也會適用這條嗎?▾
會,而且比你想的嚴重。第 19、20 條洗錢罪要件包括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幫忙過帳在實務上常被認定符合要件,一旦成立本條沒收就啟動,檢察官會順勢往上查你過去的金流。實務提示:對方給比一般高的手續費、叫你用你的帳戶但錢他控制、要求不要記帳或不要問來源,這三種紅旗任一出現都別碰。
Q3第二項的擴大沒收到底範圍多大?檢察官可以查我十年前的錢嗎?▾
法律沒有明文限制回溯年限,但檢察官要以事實證明你的財產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時間越久證據越薄弱,舉證難度越高,一般聚焦在 3-5 年內可疑金流。實務提示:關鍵字是「事實足以證明」不是「有疑慮」,若檢方只說你收入和財產不成比例就推論是違法所得,不符舉證標準,抗告時要往這個點打。
Q4洗錢防制法 25 條是什麼?▾
洗錢罪的沒收特別規定,建立穿透式沒收、擴大沒收與跨國協助執行三層財產剝奪機制。
Q5擴大沒收是什麼?▾
對行為人其他取自違法行為所得的財產一併沒收,且該其他違法行為不以另案判決確定為前提。
Q6第三人沒收是什麼意思?▾
不問財產登記在配偶、父母、公司或人頭名下,只要本質是洗錢標的就穿透沒收。
Q7等值追徵是什麼?▾
原物不能沒收時,依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3 項追徵相當價額的其他財產。
Q8洗錢罪財產被扣押要怎麼處理?▾
委任律師 → 整理 3-5 年財產來源文件 → 第三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或被告提抗告。
Q9擴大沒收的金額怎麼算?▾
以查得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的財產價值計算,原物不能沒收時追徵等值;估價時點與基礎是攻防重點。
Q10扣押裁定抗告要花多少時間和費用?▾
抗告期間為收受裁定 10 日內(刑訴 406),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沒收抗告專業度高建議委任。
Q11怎麼證明財產來源合法?▾
買賣契約、薪資證明、贈與與繼承文件,年份越早越完整越有利,攻擊檢方對其他違法行為的事實基礎。
Q12洗錢防制法 25 條沒收 vs 刑法 38 條之 1 沒收差在哪?▾
刑法 38 條之 1 是普通沒收規定,本條為特別規定且強化穿透與擴大沒收,追徵估算仍回到刑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irst_paragraph | second_paragraph | third_paragraph |
|---|---|---|---|
| 適用對象 | 洗錢標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 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其他財產 | 外國請求協助扣押沒收之標的 |
| 是否穿透第三人 | 是,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 限行為人所得支配之財產 | 依請求標的範圍 |
| 證明要求 | 屬洗錢標的之認定 | 有事實足以證明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 | 犯罪行為符合第 3 條所列之罪 |
| 是否須另案判決確定 | 依本案認定 | 否,其他違法行為不以判決確定為前提 | 不以在我國偵查或審判中者為限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