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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律人員於戰時受檢察官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服役機關處所內之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犯罪嫌疑人證人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法院組織法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
  2. 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務時,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司法警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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