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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植物診療師受停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依本法受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植物診療師證書。
  2. 植物診療機構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廢止其開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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