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診療師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依本法受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植物診療師證書。 植物診療機構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廢止其開業執照。
立法理由植物診療師受停業處分或受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以及植物診療機構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之罰責。
植物診療師受停業處分或受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以及植物診療機構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之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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