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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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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者,擅自執行植物診療師簽證務,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沿革 1

(1130715 制定)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非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者,擅自執行植物診療師簽證業務,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非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者,擅自執行第七條第一項植物診療師簽證業務,應予處罰,參考獸醫師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爰為本條規定。

  • 第七條第一項條文
  • 名詞
  • 名詞
  • 罰鍰名詞
(1130715 制定)

非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者,擅自執行第七條第一項植物診療師簽證業務,應予處罰,參考獸醫師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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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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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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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植物診療師法第 31 條規定:「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非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者,擅自執行植物診療師簽證業務,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植物診療師法第 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