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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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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次處罰: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向登記執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執照而執業。 二、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於一定期間完成繼續教育或取得積分,或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三、未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歇業、停業、業或原申請執業登記事項之變更。 四、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執行業務未以中文製作診療紀錄,或未將診療紀錄交由執業機構保存;或違反依第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公告有關診療紀錄應記載事項、製作方式之規定。

立法沿革 1

(1130715 制定)

植物診療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向登記執業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執照而執業。   二、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於一定期間完成繼續教育或取得積分,或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三、未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歇業、停業、復業或原申請執業登記事項之變更。   四、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執行業務未以中文製作診療紀錄,或未將診療紀錄交由執業機構保存;或違反依第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公告有關診療紀錄應記載事項、製作方式之規定。

立法理由植物診療師違反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依規定申請執業執照而執業、未於一定期間完成繼續教育或取得積分、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執業狀況及登記事項變更未依規定辦理、執行業務未以中文製作診療紀錄、診療紀錄未交由執業機構保存或違反依法公告有關應記載事項、製作方式之規定者之罰責。

(1130715 制定)

植物診療師違反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依規定申請執業執照而執業、未於一定期間完成繼續教育或取得積分、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執業狀況及登記事項變更未依規定辦理、執行業務未以中文製作診療紀錄、診療紀錄未交由執業機構保存或違反依法公告有關應記載事項、製作方式之規定者之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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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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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植物診療師法第 32 條規定:「植物診療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植物診療師法第 3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