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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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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違反第十七條規定將其證書或執執照租、借他人使用,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植物診療師證書及執業執照。

立法沿革 1

(1130715 制定)

植物診療師違反第十七條規定將其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植物診療師證書及執業執照。

立法理由植物診療師將其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者,應予處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廢止其植物診療師證書及執業執照之處分,參考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四第四款及獸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爰為本條規定。

(1130715 制定)

植物診療師將其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者,應予處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廢止其植物診療師證書及執業執照之處分,參考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四第四款及獸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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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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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植物診療師法第 30 條規定:「植物診療師違反第十七條規定將其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植物診療師法第 3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