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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植物診療師違反第十七條規定將其證書或執執照租、借他人使用,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植物診療師證書及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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