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診療師違反第十七條規定將其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植物診療師證書及執業執照。
植物診療師違反第十七條規定將其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植物診療師證書及執業執照。
立法理由植物診療師將其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者,應予處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廢止其植物診療師證書及執業執照之處分,參考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四第四款及獸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爰為本條規定。
植物診療師將其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者,應予處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廢止其植物診療師證書及執業執照之處分,參考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四第四款及獸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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