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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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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次違反者,得併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製作與診療事實不符之診療紀錄,或開立與診療紀錄不符之植物有害生物鑑定報告、植物疫病蟲害之診斷書、防治意見書或相關植物健康證明文件。 二、違反第十五條規定,受政府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三、違反第十六條規定,對於植物疫病蟲害防治事項,未遵從主管機關之指揮。

立法沿革 1

(1130715 制定)

植物診療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次違反者,得併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製作與診療事實不符之診療紀錄,或開立與診療紀錄不符之植物有害生物鑑定報告、植物疫病蟲害之診斷書、防治意見書或相關植物健康證明文件。   二、違反第十五條規定,受政府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三、違反第十六條規定,對於植物疫病蟲害防治事項,未遵從主管機關之指揮。

立法理由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製作與事實不符之診療紀錄、開立與診療紀錄不符之植物有害生物鑑定報告、植物疫病蟲害之診斷書、防治意見書或相關植物健康證明文件、受政府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提供虛偽之陳述或報告、對於植物疫病蟲害防治事項不遵從主管機關指揮者,應予處罰,且五年內再犯者,顯見惡性重大,得併處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參考獸醫師法第二十六條、前條第二項,爰為本條規定。

(1130715 制定)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製作與事實不符之診療紀錄、開立與診療紀錄不符之植物有害生物鑑定報告、植物疫病蟲害之診斷書、防治意見書或相關植物健康證明文件、受政府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提供虛偽之陳述或報告、對於植物疫病蟲害防治事項不遵從主管機關指揮者,應予處罰,且五年內再犯者,顯見惡性重大,得併處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參考獸醫師法第二十六條、前條第二項,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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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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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植物診療師法第 29 條規定:「植物診療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次違反者,得併處一個月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植物診療師法第 2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