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植物診療師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植物診療機構,不得使用植物診療機構或易使人誤認為植物診療機構之名稱。
  2. 植物診療機構名稱之使用及變更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