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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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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植物診療機構,不得使用植物診療機構或易使人誤認為植物診療機構之名稱。
  2. 2.植物診療機構名稱之使用及變更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沿革 1

(1130715 制定)

非植物診療機構,不得使用植物診療機構或易使人誤認為植物診療機構之名稱。   植物診療機構名稱之使用及變更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非植物診療機構不得使用植物診療機構之名稱,以避免民眾誤認及確保服務品質,參考獸醫師法第十九條,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植物診療機構名稱之使用及變更原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公告方式規範細節,爰為第二項規定。

(1130715 制定)

一、非植物診療機構不得使用植物診療機構之名稱,以避免民眾誤認及確保服務品質,參考獸醫師法第十九條,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植物診療機構名稱之使用及變更原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公告方式規範細節,爰為第二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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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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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植物診療師法第 21 條規定:「非植物診療機構,不得使用植物診療機構或易使人誤認為植物診療機構之名稱。植物診療機構名稱之使用及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植物診療師法第 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