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植物診療機構,不得使用植物診療機構或易使人誤認為植物診療機構之名稱。 植物診療機構名稱之使用及變更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非植物診療機構不得使用植物診療機構之名稱,以避免民眾誤認及確保服務品質,參考獸醫師法第十九條,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植物診療機構名稱之使用及變更原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公告方式規範細節,爰為第二項規定。
一、非植物診療機構不得使用植物診療機構之名稱,以避免民眾誤認及確保服務品質,參考獸醫師法第十九條,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植物診療機構名稱之使用及變更原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公告方式規範細節,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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