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費收費辦法 第 6 條
- 1.事業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自主減量計畫,並經審查認定屬高碳洩漏風險行業,其適用之排放量調整係數值規定如下: 一、第一期排放量調整係數值為零點二。 二、第二期排放量調整係數值為零點四。 三、第三期排放量調整係數值為零點六。
- 2.事業非屬前項認定之高碳洩漏風險者,其適用之排放量調整係數值為一。
- 3.事業應於繳費當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認定屬高碳洩漏風險並適用第一項排放量調整係數,其審查認定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行業別排放密集度及貿易密集度等因素考量之審核原則認定之。
- 4.為辦理前項審查,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組成審查小組,依前項審核原則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作成准駁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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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適名詞
- 係名詞
- 非名詞
- 核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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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