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費收費辦法 第 7 條
事業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或依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所載內容,抵換溫室氣體增量者,得併同碳費申報作業,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第五條第二項年排放量之扣除;事業以減量額度抵換扣除其年排放量之比率,視事業所使用減量額度之種類,依第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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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第二十四條條文
- 所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條第二項條文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 24 條條文
- 碳費收費辦法 第 5 條條文
- 碳費收費辦法 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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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