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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人友善區實施規定如下: 一、以行人密集場所周邊道路為規劃範圍,擇定需劃定之區域,並配合人行道建設,建構連續無障礙之行人通行環境。 二、檢討交通動線,避免通過性車流進入區內,並得評估設置單行道,以降低車流量提升行人安全。 三、為管制區內車輛使用行為,減緩車速,得設置降速設施、速度限制標字、速限標誌,或以狹路、車道曲折或變更鋪面材質等方式為之。 四、區內之道路,如有未設人行道或不足者,應檢討增設人行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步行環境。 五、區內得視現地交通環境,設置行人優先區或時段性行人徒步區。 六、區內各明顯處得設置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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