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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辦理步行環境調查,其調查範圍包括都市計畫區域內及都市計畫區域以外之人口集居區域,並應先調查該區域行人交通事故頻繁地點、未設人行道、人行道淨寬(高)不足或有障礙之道路及行人密集場所周邊等。
  2. 前項步行環境調查,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道路:長度、寬度。 二、人行道:淨寬(高)、長度、公共設施帶、障礙物等。 三、交叉路口:行人號誌、庇護島等設置情形。 四、行人交通事故頻繁地點。 五、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應調查事項。
  3.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以網際網路或其他當方法公開步行環境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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