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4 條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九條規定,申請選任新信託監察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及選任理由書。 二、原信託監察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拒絕或不能接任之證明文件。 三、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四、新信託監察人之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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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害關係人名詞
- 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信託法 第 59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7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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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