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博物館參觀管理要點 第 6 條
六、任何人有下列情形,禁止入館,如已進入得命其離開: (一)攜帶危險性之物品。 (二)以標語牌、海報、布條、傳單、旗幟,以靜坐、表演等方式陳情抗議或造勢。 (三)從事廣告、招攬、推銷等商業行為。 (四)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有異常者。 (五)其他妨害民眾參觀或影響本館秩序、環境之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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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六、任何人有下列情形,禁止入館,如已進入得命其離開: (一)攜帶危險性之物品。 (二)以標語牌、海報、布條、傳單、旗幟,以靜坐、表演等方式陳情抗議或造勢。 (三)從事廣告、招攬、推銷等商業行為。 (四)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有異常者。 (五)其他妨害民眾參觀或影響本館秩序、環境之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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