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司法博物館參觀管理要點6

六、任何人有下列情形,禁止入館,如已進入得命其離開: (一)攜帶危險性之物品。 (二)以標語牌、海報、布條、傳單、旗幟,以靜坐、表演等方式陳情抗議或造勢。 (三)從事廣告、招攬、推銷等商行為。 (四)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有異常者。 (五)其他妨害民眾參觀或影響本館秩序、環境之不當行為。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攜帶名詞
  • 陳情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司法博物館參觀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博物館參觀管理要點第 6 條規定:「六、任何人有下列情形,禁止入館,如已進入得命其離開: (一)攜帶危險性之物品。 (二)以標語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