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博物館參觀管理要點 第 5 條
五、本館參觀注意事項如下: (一)為維護參觀品質及權益,預約者若有以下狀況,本館將取消其預約資格,若因而致生本館任何損害,本館得對其行使求償權利: 1.於預約系統完成預約後無法前來,且未主動事先通知取消者。 2.於預約系統上大量預約後,再取消超過兩個以上團體預約時段,影響其他民眾預約之權益者。 3.入館參觀過程中,違反相關規定且不聽工作人員勸導或制止者。(二)預約團體應準時到場,以免影響當日的參觀安排;提早或延後抵達須於三十分鐘前來電告知,團體參觀建議隨隊負責人同行,以維持團體之安全與秩序。 (三)為維護民眾之參觀品質及權益,本館有權拒絕超過預約之人數進入本館。 (四)為確保參觀者之安全及館內潔淨,請勿在展區內喧嘩、奔跑、飲食、飲酒、抽菸、嚼食口香糖與檳榔、倒臥座椅、就地而坐、脫鞋或亂丟垃圾,並禁止攜帶寵物(導盲犬除外)、氣球及其他經本館認定影響參觀秩序之物品或違禁物品進入。 (五)六歲以下幼童須有成人陪同方可入場參觀,六至十二歲兒童建議成人陪同參觀,陪同成人請隨時注意兒童安全。 (六)參觀時請輕聲細語、勿高聲談笑,或有滋擾致影響其他參觀民眾之作為。 (七)拍照或攝影如為商業用途或有其他特殊需求者,應事先向本館提出申請。本館開放時間內,民眾可於館內公共空間進行攝錄影留念。館內禁止使用腳架及 cosplay 角色扮演等影響其他民眾參觀及展廳動線流暢之拍攝行為。基於各值勤點人力考量,本館志工不代遊客拍照。 (八)因古蹟磁磚地板結構脆弱、磨平易滑,請參觀民眾注意腳步,小心行走。 (九)為維護館內擺設布置及參觀品質,參觀民眾須遵守本館工作人員引導及管制並依循動線方向參觀,並應保持場地清潔。 (十)本館業經文化部公告為國定古蹟,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毀損古蹟、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十一)除有標示可觸摸之仿製品及開放體驗者外,參觀民眾請勿擅自操作館內設施或碰觸、攀爬、跨坐、搖晃各項展覽文物,及其他類此行為,尤其置於櫃體內或展架內的展品一律不准碰觸,以避免文物遭受損壞。如損毀本館文物或設施,除應負賠償責任外,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究責。 (十二)參觀民眾應遵守以上及各展廳之特別規定,如有違反相關規定,以及其他經本館認定有礙本館安全或參觀秩序之行為,經勸阻仍未改善者,本館得命其離去或實施驅離,若亦不聽離館指令,違反相關程序及法令,本館報警處理。 (十三)本館為日治時期建築,為維護古蹟原有形貌,部分空間尚難設置無障礙設施;另本館備有活動式斜坡板、輪椅及枴杖,參觀民眾若有需要,得與本館工作人員接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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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償名詞
- 同行名詞
- 攜帶名詞
- 違禁物名詞
- 業名詞
-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文化資產保存法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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