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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10.28

司法博物館參觀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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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廣法治教育,提供民眾參觀司法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古蹟建築與司法文物展覽之場域,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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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維護參觀品質,本館有權視現場人潮實施流量管制,若實施流量管制,現場以發放號碼牌為準,參觀民眾須於指定時間入內,每日參觀人數以一千五百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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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開放時間: (一)開館日:週二至週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二)休館日:每週一、農曆春節、清明節、端午節及中秋節等國定民俗節日暫停開放;若因其他因素暫停開放則另行公告。 (三)若逢颱風等天然災害,本館將依照臺南市政府停止上班之公告停止開放;當日原訂所有活動亦暫停辦理。 (四)若遇換展或維修等需要,得暫停開放本館全部或部分區域,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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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導覽服務: (一)導覽分為個人及團體導覽。 (二)個人部分採自導式解說,現場提供無線網路利用QRcode進入本館網站之語音導覽。 (三)團體部分一律採線上預約,最晚於三日前申請預約,每次導覽時間約五十分鐘。 (四)團體線上預約於每月一日開放次月之導覽預約。預約成功後提供預約代號,參觀當日憑預約代號提前十分鐘至本館服務臺報到。 (五)團體預約後若無法到場,請於三日前,上官網預約系統取消或來電取消,如無事前通知取消,則六個月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六)導覽時段:開館日上午十點至十一點,下午三點至四點。 (七)預約參觀之團體如超過本館所定導覽時間(上午十時、下午三時)十分鐘者,導覽部分則逕予取消,由現場候補團體依候補次序遞補。候補團體現場登記候補之時間為:當日上午九時至九時五十分、下午二時至二時五十分,惟若當日並無團體預約導覽,則不開放現場候補。 (八)為確保導覽品質,本館提供上、下午各一場團體導覽,每場團體導覽人數以十人以上,四十人以下為限。 (九)團體導覽含貓道導覽,導覽行程為先進行全館導覽再進行貓道導覽,如預計停留時間不足,貓道導覽將逕予取消。 (十)貓道原功能施工維修棧道,承重有限,且上下木製樓梯陡峭,基於安全之考量,參觀民眾如有以下情形者,本館得拒絕入內參觀:1.學齡前(未滿六歲)幼兒。 2.國小一、二年級學童,未由家長一對一陪同者。 3.七十五歲以上年長者。 4.孕婦。 5.身體不、行動不便、懼高症或平衡感不足等,有影響參觀安全之虞者。 (十一)貓道參觀方式採分組辦理,每組五人,以五分鐘為限,得視現場情形調整參觀人數,至多不得八人(不含導覽人員),並應遵守導覽人員之引導。 (十二)貓道設施除團體預約參觀外,於每日現場上午十時、下午三時各開放一梯次,每梯次十人,每次導覽約二十分鐘。分別於上午九時十分、下午二時十分開放現場報名,參觀民眾請至本館西側長廊登記處領取參觀證,額滿則不再受理登記。 (十三)若因參觀民眾個人疏失或違反本館相關規定所造成之意外,本館將不負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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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館參觀注意事項如下: (一)為維護參觀品質及權益,預約者若有以下狀況,本館將取消其預約資格,若因而致生本館任何損害,本館得對其行使求償權利: 1.於預約系統完成預約後無法前來,且未主動事先通知取消者。 2.於預約系統上大量預約後,再取消超過兩個以上團體預約時段,影響其他民眾預約之權益者。 3.入館參觀過程中,違反相關規定且不聽工作人員勸導或制止者。(二)預約團體應準時到場,以免影響當日的參觀安排;提早或延後抵達須於三十分鐘前來電告知,團體參觀建議隨隊負責人同行,以維持團體之安全與秩序。 (三)為維護民眾之參觀品質及權益,本館有權拒絕超過預約之人數進入本館。 (四)為確保參觀者之安全及館內潔淨,請勿在展區內喧嘩、奔跑、飲食、飲酒、抽菸、嚼食口香糖與檳榔、倒臥座椅、就地而坐、脫鞋或亂丟垃圾,並禁止攜帶寵物(導盲犬除外)、氣球及其他經本館認定影響參觀秩序之物品或違禁物品進入。 (五)六歲以下幼童須有成人陪同方可入場參觀,六至十二歲兒童建議成人陪同參觀,陪同成人請隨時注意兒童安全。 (六)參觀時請輕聲細語、勿高聲談笑,或有滋擾致影響其他參觀民眾之作為。 (七)拍照或攝影如為商用途或有其他特殊需求者,應事先向本館提出申請。本館開放時間內,民眾可於館內公共空間進行攝錄影留念。館內禁止使用腳架及 cosplay 角色扮演等影響其他民眾參觀及展廳動線流暢之拍攝行為。基於各值勤點人力考量,本館志工不代遊客拍照。 (八)因古蹟磁磚地板結構脆弱、磨平易滑,請參觀民眾注意腳步,小心行走。 (九)為維護館內擺設布置及參觀品質,參觀民眾須遵守本館工作人員引導及管制並依循動線方向參觀,並應保持場地清潔。 (十)本館業經文化部公告為國定古蹟,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毀損古蹟、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十一)除有標示可觸摸之仿製品及開放體驗者外,參觀民眾請勿擅自操作館內設施或碰觸、攀爬、跨坐、搖晃各項展覽文物,及其他類此行為,尤其置於櫃體內或展架內的展品一律不准碰觸,以避免文物遭受損壞。如損毀本館文物或設施,除應負賠償責任外,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究責。 (十二)參觀民眾應遵守以上及各展廳之特別規定,如有違反相關規定,以及其他經本館認定有礙本館安全或參觀秩序之行為,經勸阻仍未改善者,本館得命其離去或實施驅離,若亦不聽離館指令,違反相關程序及法令,本館報警處理。 (十三)本館為日治時期建築,為維護古蹟原有形貌,部分空間尚難設置無障礙設施;另本館備有活動式斜坡板、輪椅及枴杖,參觀民眾若有需要,得與本館工作人員接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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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任何人有下列情形,禁止入館,如已進入得命其離開: (一)攜帶危險性之物品。 (二)以標語牌、海報、布條、傳單、旗幟,以靜坐、表演等方式陳情抗議或造勢。 (三)從事廣告、招攬、推銷等商行為。 (四)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有異常者。 (五)其他妨害民眾參觀或影響本館秩序、環境之不當行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博物館參觀管理要點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10.28,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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