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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博物館志工設置管理要點16

十六、志工離隊,應自原因發生之日起,填妥離隊單(附件四),並繳回志工證及志工服裝。 離隊志工得提出歸隊申請(附件五),經本館同意後歸隊。但離隊時間一年者,須依本館要求實習滿一定時數始可歸隊。 志工歸隊後之值勤時段,由本館依人力需求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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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博物館志工設置管理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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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博物館志工設置管理要點第 16 條規定:「十六、志工離隊,應自原因發生之日起,填妥離隊單(附件四),並繳回志工證及志工服裝。 離隊志工得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