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博物館志工設置管理要點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十六、志工離隊,應自原因發生之日起,填妥離隊單(附件四),並繳回志工證及志工服裝。 離隊志工得提出歸隊申請(附件五),經本館同意後歸隊。但離隊時間逾一年者,須依本館要求實習滿一定時數始可歸隊。 志工歸隊後之值勤時段,由本館依人力需求安排。
十六、志工離隊,應自原因發生之日起,填妥離隊單(附件四),並繳回志工證及志工服裝。 離隊志工得提出歸隊申請(附件五),經本館同意後歸隊。但離隊時間逾一年者,須依本館要求實習滿一定時數始可歸隊。 志工歸隊後之值勤時段,由本館依人力需求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