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博物館志工設置管理要點 第 15 條
十五、志工資格回復,須於資格保留有效期限內,向本館提出申請(附件三),經本館同意始恢復志工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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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十五、志工資格回復,須於資格保留有效期限內,向本館提出申請(附件三),經本館同意始恢復志工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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