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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博物館志工設置管理要點14

十四、志工資格保留: (一)志工如有以下事由致相當期間內無法班值勤,應於一個月前,向本館提出資格保留申請(附件二): 1.服義務兵役者。 2.懷孕或育嬰者(嬰兒於一周歲以內)。 3.出國或求學者。 4.因傷病無法值勤者。 5.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 (二)保留期間自本館同意申請之次日起,最長一年。 (三)如因不予續聘、解聘者,不用志工資格保留及回。 (四)資格保留期間,暫停志工一切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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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博物館志工設置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博物館志工設置管理要點第 14 條規定:「十四、志工資格保留: (一)志工如有以下事由致相當期間內無法按班值勤,應於一個月前,向本館提出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