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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司法博物館志工設置管理要點 第 14 條

十四、志工資格保留: (一)志工如有以下事由致相當期間內無法班值勤,應於一個月前,向本館提出資格保留申請(附件二): 1.服義務兵役者。 2.懷孕或育嬰者(嬰兒於一周歲以內)。 3.出國或求學者。 4.因傷病無法值勤者。 5.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 (二)保留期間自本館同意申請之次日起,最長一年。 (三)如因不予續聘、解聘者,不用志工資格保留及回。 (四)資格保留期間,暫停志工一切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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