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博物館志工設置管理要點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十四、志工資格保留: (一)志工如有以下事由致相當期間內無法按班值勤,應於一個月前,向本館提出資格保留申請(附件二): 1.服義務兵役者。 2.懷孕或育嬰者(嬰兒於一周歲以內)。 3.出國或求學者。 4.因傷病無法值勤者。 5.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 (二)保留期間自本館同意申請之次日起,最長一年。 (三)如因不予續聘、解聘者,不適用志工資格保留及回復。 (四)資格保留期間,暫停志工一切權利義務。
十四、志工資格保留: (一)志工如有以下事由致相當期間內無法按班值勤,應於一個月前,向本館提出資格保留申請(附件二): 1.服義務兵役者。 2.懷孕或育嬰者(嬰兒於一周歲以內)。 3.出國或求學者。 4.因傷病無法值勤者。 5.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 (二)保留期間自本館同意申請之次日起,最長一年。 (三)如因不予續聘、解聘者,不適用志工資格保留及回復。 (四)資格保留期間,暫停志工一切權利義務。